包装厂五年换三台锅炉,坑掉了全部利润|包企背不动环保锅
这是一个真实到可怕的故事。珠三角一家开工于2008年的知名瓦楞包装企业,近五年来被锅炉问题折磨得疲惫不堪。2012年,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公司将燃煤锅炉更换为燃油锅炉,2014年环保政策的趋严,公司被迫购买新的生物颗粒锅炉。2015年底,再次接到政府部门消息,天燃气管道将铺设到工厂门口,公司不得不再次更换天燃气锅炉。
一家建厂不久的纸箱厂,8年间购买了三台锅炉。眼下,公司又将斥巨资购买第四台锅炉。对此,该厂老板已是苦不堪言。一方面纸包装行业人工成本、环保费用翻倍上涨,物流成本、厂房租金、税务负担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纸品报价却节节下滑。在企业面临着多重困难的局面下,中国的瓦楞包装企业已经背负不起“环保之锅”!
雾霾煎迫急,锅改猛于虎
近三十年来,由于中国政府过度强调GDP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结果导致中国雾霾肆虐,北方大部地区沦陷于妖霾之中,甚至中西部和东南沿海部分地区也难逃雾霾的魔掌。
尤其在过去的2015年,因为PM2.5爆表,京津冀、晋鲁豫等地的企业数次被停产限产。雾霾不仅影响到工业生产和人们的出行,对人体健康更是构成巨大威胁。
鉴于此,各地政府对工业企业的碳排放进行了史无前例地管控,全国各省市区纷纷出台各种条例、方案和通知对锅炉使用进行环保加码,其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北京、天津、河北、湖南、陕西、浙江、广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吉林省、江西、四川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上海规定新建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应当采用低氮燃烧等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已建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低氮燃烧的技术改造措施。禁止锅炉、窑炉、单位使用的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均规定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撤除或改造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并要求抓好推广天然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成本逆天,纸包装企业很受伤
然而,对众多一、二级纸箱厂和瓦楞纸板厂来说,锅炉改造绝不是一般的小工程,而是一个耗资巨大的工程。
通常情况下,燃煤锅炉改热电蒸汽锅炉约需要80万,燃煤锅炉改天然气锅炉需要200万以上。使用天然气与市供蒸汽还不包含管道费用、锅炉升级费用。
更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燃烧锅炉的成本中,最大的一块并非锅炉采购成本和管道费用,而是巨大的燃料成本和用电成本。相对来说,用煤比用蒸汽便宜,而使用天燃气的成本比用煤成本高出近200万。
下图是我们根据纸箱企业实际生产情况估算出来的成本:
燃煤:一年成本大约360万
天然气:一年成本大约557万
锅改对纸包装企业恐产生致命影响
近年来,围绕锅炉改造的政策不断升级加码,以我党的执政风格来说,此一趋势似乎不可逆转。马云说过:企业再强大,也敌不过政府的一纸文件。还在幻想政府会看在企业贡献GDP的薄面上网开一面的企业老板,恐怕会再次失望了。
可是,对众多包装厂来说,更换锅炉后凭空增加的百万元成本却着实有点“剜却心头肉,医得眼前疮”的味道。当前,多数企业净利不足5%已成为行业共识。对于多数产值不足一亿的企业来说,改用天燃气锅炉极可能坑掉全部利润。对疲弱不堪的纸包装企业来说,恐怕再也背不动环保的锅。
在去年9月包装地带的一篇关于锅改的调查中,有70%以上的企业称锅改将令企业直接转为亏损,有近一半的企业表示锅改难度很大,仅有18%的企业表示已经更换天然气锅炉,甚至有逾三分之一的企业表示将放弃锅炉改造。虽然该调查样本数量仅247人,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锅改对包装企业的致命打击。
二十年前,企业若买不起先进的印刷机和瓦楞纸板线,就可能被淘汰。如今,企业若没有钱进行锅炉改造,没有足够的利润空间承受燃气成本,就将被残酷的市场淘汰。
在锅改大军压境的情况下,中国的企业老板与北朝鲜金三胖的处境何其相似!是含泪舍弃为之奋斗了一生的家业,抑或是大出血咬牙坚持,两难抉择正让众多纸包装企业的老板们夜不成寐。
附录:中国各地区锅炉政策
东三省地区:
黑龙江省出台《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其中第二项第一条规定: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至2015年年底,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各地级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在2014年统计量的基础上淘汰50%以上,全省全年淘汰燃煤小锅炉1500台。加快大型燃煤锅炉提标改造,10蒸吨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全部达到新的排放标准。
吉林省出台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规定:将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锅炉房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辽宁省的《辽宁省环保厅召开2016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决议:2016年继续实施“蓝天工程”。今年全省城市建成区内要淘汰全部10吨以下老旧低效燃煤锅炉,抓好推广天然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京津冀地区:
北京市2015年最新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远郊区、县燃煤供热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禁止使用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标明燃料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河北省出台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百分之八十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者停止使用。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晋鲁豫地区:
山西省发布《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规定各设区市的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全省至少淘汰1000台燃煤小锅炉,并确保累计完成全省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省环境保护)
山东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超低排放经济激励政策,要求到2017年底,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18年底,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和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
河南省《河南省 2015 年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方案》规定: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 10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江浙沪地区:
江苏省发布《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原有分散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原有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高效除尘改造或者改用清洁燃料。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浙江省《2015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规定:将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加快淘汰燃煤锅炉窑炉,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市力争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非建成区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全省力争淘汰燃煤锅炉和窑炉8000台(计1.2万蒸吨)。加大燃煤锅炉天然气改造力度,在设区市或禁燃区自备机组改为天然气机组或其他方式供热,其他进行清洁排放改造或关停。
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使用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上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以及市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单位,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由环保部门纳入统一的监测网络。在线监测设备作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保持正常运行。在线监测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新建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应当采用低氮燃烧等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已建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窑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低氮燃烧的技术改造措施。禁止锅炉、窑炉、单位使用的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华中地区: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指出:城市建成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2015年湖北省环保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规定:配合质监等部门编制完成全省燃煤锅炉清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5年,全省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以上。
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湖南省发布《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地热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削减燃煤总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西部地区: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在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根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各地编制设市城市建成区10t/h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案,重点汰设市城市建成区及燃气管网已覆盖地区燃煤小锅炉,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力50%。
《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中规定:强化现有燃煤设施监管,强化污染治理。严格控制火电企业、大吨位燃煤锅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推进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关闭燃煤设施。强化其它燃煤锅炉、炉窑环境监管,确保现有脱硫、除尘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提高脱硫、除尘效率。逐步开展10蒸吨/小时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烟气脱硝工程建设。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中透露: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根据核定的燃煤小锅炉(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清单,编制本地区年度淘汰方案。到2015年底,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燃煤小锅炉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各市(州)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指出: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 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产业聚集区要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闽粤琼地区: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规定:珠三角地区各市要重点淘汰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基本淘汰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纳入集中供热规划的除外)。非珠三角地区各市要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淘汰位于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20蒸吨/小时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珠三角地区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逐步实现集中供热,东莞麻涌镇完成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建设。
福建省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年度实施方案》指出,要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在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今年内基本完成闽清建筑陶瓷业及浦城、福鼎、霞浦合成革集控区“煤改气”工程。2014年,福建省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1092台。
《海南省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中指出:基本完成海口市和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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